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暨期貨經理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90000173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附錄–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4772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1. 一、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2. 二、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
    3. 三、建立業務關係:係指某人要求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務並建立能延續一段時間的往來關係或某人首次以本公司的準客戶身分接觸本公司,期望此關係延續一段時間的往來。例如客戶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開戶或客戶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
    4. 四、客戶:為與本公司建立業務關係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團體或信託)。
    5. 五、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6. 六、風險基礎方法:指本公司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本公司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7. 七、交易有關對象:指交易過程中,所涉及之本公司客戶以外之第三人,且不包含金融機構間往來之交易,亦不包含交易過程中必須配合之機構(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結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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