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617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10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登記管理。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其中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
  2. 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前項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及所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最低進修時數減半計算。
  3. 會計師每年度應參加前條第一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辦理機構舉辦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及實務專業進修,其時數不得低於三小時。
  4. 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當年度,不適用前三項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5. 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發生於本條施行前者,仍應依施行前之規定計算其應補修時數。
  6. 有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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