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0800061681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附錄「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態樣」,並自1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352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自行評估。
  2. 證券商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1.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2.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3. 證券商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責:
    1. 一、應依據所訂內部管制措施暨有關規定訂定查核事項,定期辦理查核,並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及公司營運、部門與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風險管理品質。
    2. 二、查核方式應涵蓋獨立性交易測試,包括就證券商評估之高風險產品、客戶及地域,篩選有關之交易,驗證已有效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
    3. 三、發現各單位執行該項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項,應定期簽報專責主管陳閱,並提供員工在職訓練之參考。
    4. 四、查獲故意隱匿重大違規事項不予揭露者,應由權責單位適當處理。
  4. 證券商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證券商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5. 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就本範本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前項聲明書,由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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