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0800061681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附錄「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態樣」,並自1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352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2. 二、證券商於辦理相關業務(例如債券交易、代辦或自辦融資融券信用交易或其他交易),如有發生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3. 三、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2.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3. (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貳點第三款確認客戶身分。
    4. 四、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申報之。
    5. 五、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收應付款項,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證券商如發現上述交易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情形時,仍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十條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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