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0800061681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附錄「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態樣」,並自1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352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1. 一、各單位承辦人員發現異常交易,應立即陳報督導主管。
    2. 二、督導主管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事項。如裁定應行申報,應立即交由原承辦人員填寫申報書(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
    3. 三、申報書經單位主管核定並轉送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15日內,將上一年度所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項目及其件數,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4. 四、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料。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格式請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證券商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2. 資料保密:
    1. 一、各級人員應注意保密,防止申報之資料及消息洩漏。證券商並應提供員工如何避免資訊洩露之訓練或教材,避免員工與客戶應對或辦理日常作業時,發生資訊洩露情形。
    2. 二、申報事項有關文書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如有洩密案件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3.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法令遵循人員或稽核人員為執行職務需要,應得及時取得客戶資料與交易紀錄,惟仍應注意資料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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