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0800061681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附錄「疑似洗錢、資恐或武擴交易態樣」,並自1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352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證券商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證券商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2. 二、應採取符合證券商本身需求之措施,確保所依賴之第三方將依證券商之要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所需之客戶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3. 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4. 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定之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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