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內部稽核制度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2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614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及附件(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4943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1. (一)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因應環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評估之範圍,應涵蓋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2. (二)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公司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前述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 1.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2. 2.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3. 3.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4. 4.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3. (三)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公司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4. (四)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
    5. (五)每年應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6. (六)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未獲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實際在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7. (七)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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