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31580號函同意照辦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第8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為有效推動業務,設置承銷業務、自營業務、經紀業務、研究發展、紀律、財務、教育訓練暨推廣、國際事務、新金融商品、債券業務、外資事務、風險管理、業務電子化、稅負及會計、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股務代理業務、財富管理業務、稽核、採購、法律事務暨法令遵循、私募及創投業務委員會等二十一個委員會。
  2. 前項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三人,由理事長遴選提報理事會備查。
  3. 各委員會設委員五至二十一人及秘書一人。並授權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委員人數。
  4. 前項之委員及秘書,由各召集人衡量區域平衡性就會員之幹部及其他非屬會員幹部之專家學者、公正人士中遴選,並提報理事會備查。
  5. 各委員會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除因業務需要經理事長核准者外,其同時擔任本公會各委員會任何職務,至多以兩個為限。
  6. 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秘書之任期一年,遇有缺額時,依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規定補足之,均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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