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 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資控股公司之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除下列特定事業另為規定外,係指董事及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1. 一、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屬科技事業之投資控股公司董事、總經理、研發主管、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投資控股公司或其被控股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
    2. 二、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屬文創事業之投資控股公司董事、持股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之股東,及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而在投資控股公司或其被控股公司任有職務並持有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數達千分之五或十萬股以上之股東。
  2. 前項股票應集中保管人員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及屆期領回等事宜。但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之投資控股公司於登錄興櫃股票期間,其推薦證券商因認購或因買賣營業證券,致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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