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櫃補充規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 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投資控股公司申請其股票上櫃,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自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後,已屆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或其任一被控股公司之實際營運年限已逾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2. 二、財務要求應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1. (一)「獲利能力」標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稅前淨利占股本之比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萬元:
        1.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且決算無累積虧損者。
        2. 2.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3. 3.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三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佳者。
      2. (二)「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同時符合:
        1. 1.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淨值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且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
        2.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來自主要業務之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較前一個會計年度成長。
        3.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活動現金流量為淨流入。
    3. 三、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逾一千萬股。
    4. 四、本身未從事投資以外之任何業務。
    5. 五、持有二家以上之被控股公司,且該被控股公司不得以投資為專業,並不得持有申請公司之股份。但對於申請公司因透過第三地再轉投資,致其被控股公司有以投資為專業之必要者,若其承諾將所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控股公司亦編入財務報告者,不在此限。
    6. 六、財務報告之營業利益百分之七十以上應來自所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逾百分之五十之各被控股公司。
    7. 七、其投資於前款所規定各被控股公司之帳面金額應占其個體財務報告之採權益法之投資及權益百分之五十以上。
    8. 八、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且占資產總額比率應達三分之一以上。
    9. 九、未向非金融機構借貸資金。
    10. 十、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者。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辦推薦證券商,餘係協辦推薦證券商。
    11. 十一、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掛牌之上櫃公司應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12. 十二、上櫃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 (一)持有之被控股公司至少一家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
      2. (二)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委外辦理檢驗者,應送交經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委託之機構認證或認可之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檢驗。
      3. (三)洽獨立專家就被控股公司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投資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市場性之評估意見(以下簡稱科技事業或文創事業),並符合投資控股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營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取得科技事業或文創事業意見書之被控股公司所貢獻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屬科技事業之投資控股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淨值應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
  2. 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應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1. 一、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皆已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
    2. 二、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改善之情事。
  3. 本條所稱淨值及稅前淨利,係指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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