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32點及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三、附件四、第5點附件五、第7點附件六、第11點附件八、第15點 附件九、第21點附件十;除第7點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 109年1月 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股票第一上櫃公司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新股時,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櫃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櫃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經本中心確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依外國審查準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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