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第32點及第4點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三、附件四、第5點附件五、第7點附件六、第11點附件八、第15點 附件九、第21點附件十;除第7點附件六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 109年1月 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報備承銷約定書及公告稿時,應副知本中心,本中心即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櫃檯買賣之準備作業。
  2. 外國發行人於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臺灣存託憑證上櫃掛牌申請書(附件三十一)及股權分散情形表(附件三十一之一),並洽訂櫃檯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二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經本中心核對審查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即據以辦理櫃檯買賣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