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19 條、第21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自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 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80134252號函) |
所有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具體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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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最近三年內」:係指該股票申請上櫃案經本中心收文受理之日起算之前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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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申請公司或其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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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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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違反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相關法令經判決有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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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申請上櫃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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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害公司利益或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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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開(一)至(三)情事,非屬重大或有合理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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