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自 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 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 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申請時屬母子公司關係者,母公司申請其股票上櫃者,依據本中心審查準則有關規定辦理;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櫃者,雖合於同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櫃:
    1. (一)應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依母公司所在地會計原則編製之財務報告,並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母公司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但申請公司係依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淨值、營業收入及營業活動現金流量」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或「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申請上櫃者;或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內與母公司間之進銷貨往來金額未達其進銷貨總金額百分之十者, 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2. (二)依其所檢送財務報告核計,其獲利能力應達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但申請公司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者,得不適用上開獲利能力之限制。
    3. (三)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最近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金額來自母公司者,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或總進貨金額來自母公司者,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但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者,不在此限。
    4. (四)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該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但申請公司前開相關人員與母公司無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者,其持有申請公司之股份不計入。
    5. (五)本國上櫃(市)公司或第一上櫃(市)公司之子公司申請上櫃時,該已掛牌之母公司最近四季未包括申請公司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未較其同期財務報告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母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有重大客戶業務移轉之情事。但母子公司間因業務型態、產業類別或產品別不同且無相互競爭,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6. (六)子公司依前款但書規定申請上櫃者,於申請上櫃前三年內,母公司為降低對子公司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分散行為,應採母公司原有股東優先認購或其他不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方式為之,其審查認定標準準用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十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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