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27點及第7點附件一 、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二;除第 5點、第10點及第7點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 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 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審議委員會議之舉行
    1. (一)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並由本中心承辦部門相關審查人員列席。
    2. (二)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代表及簽證會計師或其律師等出席解答問題及補充說明。審議委員提出詢問之事項,由申請公司相關人員當場答覆。承辦部門就審查報告中之本中心綜合審查意見提出報告;並就審議委員所詢事項提出補充說明。另於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再切實檢視答詢內容之合理性;對於涉及承銷價格之計算或專業判斷之詢問事項,除依前揭程序辦理外,應再洽請推薦證券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3. (三)審議委員會開會後,應將審議結果、審議委員質詢問題與答詢事項,陳列於本中心閱覽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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