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27點及第7點附件一 、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二;除第 5點、第10點及第7點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 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 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金融債券及股票已上市、上櫃之發行人初次申請其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為櫃檯買賣者,至遲應於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請,承辦人員經檢查其申請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但普通公司債銷售對象僅限於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且相關證券承銷商採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登載承銷公告者,前開申請時限至遲得為開始櫃檯買賣日之前四個營業日。承辦部門應檢具與該發行人簽訂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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