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27點及第7點附件一 、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二;除第 5點、第10點及第7點附件七自公告日起施行外,自 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 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時,應檢視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董事會通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是否經監察人承認。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項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分析該等項目異常變動之原因;但公營事業股票申請上櫃者,最近一年度仍應提出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董事會通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未設有審計委員會者,應經監察人承認,以前年度得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之。
  2. 公司申請上櫃時,應檢送下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1. (一)最近二年度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
    2. (二)申請日期已逾季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加附最近一季之財務報告。
  3. 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日後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三十條規定持續檢送財務報告。申請公司依前開規定檢送申請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時,得洽請簽證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一併檢送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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