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 80064666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5條之11附件「上櫃公司辦理分割(概括讓 與)後(成立投資控股公司)繼續上櫃/分割受讓公司股票上櫃同意函申 請書,自109年1月1日起向本中心提出之上櫃申請案開始適用(中華民國10 8年10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252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與他未上櫃(市)公司進行吸收合併而消滅,或與他公司進行新設合併而消滅者,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前檢具相關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得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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