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0054293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公告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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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指數投資證券持有人賣回、證券商依發行計畫提前贖回、強制贖回或指數投資證券發行期限屆滿時,未依期限給付持有人約定價金,且經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櫃或上市者,櫃檯買賣中心得動用或處分該證券商已繳存之履約保證金,於扣除相關費用與成本後,按各投資人未受償金額之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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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投資人係指持有前項終止上櫃或上市指數投資證券之投資人,但不包括有前項情事之證券商在內;未受償金額依前項終止上櫃或上市指數投資證券之最後交易日盤後公布之指標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