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0054293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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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未依規定繳存履約保證金時,櫃檯買賣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補足,並得就其未補足部分課以百分之一之過怠金。證券商逾期仍未補足者,並得連續處以百分之一之過怠金至辦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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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前項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櫃檯買賣中心應將前揭情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臺灣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