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0054293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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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中心收取證券商繳存之現金,應於銀行開立存款專戶保管,並應按證券商別設明細帳。其運用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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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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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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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繳存之履約保證金所生之孳息,由櫃檯買賣中心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其稅捐及所需費用後,發還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