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0054293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履約保證金之繳存,其種類以下列為限:
-
一、現金:以新臺幣為限。
-
二、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契約:開立保證契約之銀行,不得為證券商之關係企業或屬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且其長期信用評等應符合附件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
-
-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提供方式如下:
-
一、現金:由證券商直接劃撥存入櫃檯買賣中心指定銀行之保證金帳戶,首次繳存者,應檢附證券商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
二、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契約:證券商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櫃檯買賣中心。
-
-
證券商以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契約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發現有瑕疵或法律上之爭議,應於通知後之次一營業日內辦理更換。
-
證券商以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契約繳存履約保證金者,應於其到期日十個營業日前辦理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