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0054293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公告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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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報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時,其本次申報增額發行之總額,加計前各次申報生效發行總額及已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但尚未生效之總額之合計數,已逾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者,應就超過淨值百分之五十之差額,繳交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於申報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前向櫃檯買賣中心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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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未依前項所定期限繳存履約保證金者,不得申報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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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總額以各該次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或增額發行之發行總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