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與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0054293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依下列規定,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履約保證金:
    1. 一、符合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及第三款規定者,按上市及上櫃指數投資證券流通在外餘額之合計數,提繳百分之二之履約保證金。但流通在外餘額之合計數已逾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者,應就其超過之差額,增提百分之一之履約保證金。
    2. 二、不符合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或第三款規定者,應按上市及上櫃指數投資證券之流通在外餘額之合計數,提繳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
  2. 前項流通在外餘額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按前月底上市及上櫃指數投資證券流通在外單位數乘以其月底收盤指標價值之合計數計算之。
  3. 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向櫃檯買賣中心補足履約保證金;申請退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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