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申購及賣回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0024702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5點,自107年9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1號函)

所有條文

  1. 相關單位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程序:
    1. (一)本中心參考發行人申報之申購、賣回單位數,接受符合申購、賣回之申報後,彙送發行人審理,受理結果透過本中心電腦系統供證券商查詢,證券商據以通知申請人確認。前述申報及審理結果,證券商應留存備查。發行人接受本中心轉送申購、賣回之申請,無論核准與否,均應於申請當日規定時間終止前通知本中心,據以提供證券商查詢。
    2. (二)本中心將接受申報賣回之指數投資證券,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作業,本中心接獲該公司之圈存結果後,彙送發行人,並透過本中心電腦系統供證券商查詢。
    3. (三)申購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證券商應於申請日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申購明細,並依據本中心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提供之應付款項報表,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匯撥予本中心;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集中保管事業完成指數投資證券撥轉作業,本中心彙總前開款項轉付發行人。
    4. (四)賣回之申請,經相關單位審理符合規定者,發行人應於申請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確認賣回明細,並依據本中心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提供之應付款項報表,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匯撥予本中心;申請日之次二營業日,集中保管事業完成指數投資證券註銷作業,本中心彙總前開款項後轉付證券商,由證券商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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