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申購及賣回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9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0700247021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5點,自107年9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1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規定:
    1. (一)證券商以電腦申報方式,於指數投資證券上櫃日至最後交易日期間,於本中心櫃檯買賣市場交易日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申報作業。
    2. (二)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申請人須以同一保管劃撥帳戶同一營業日之可用餘額應付指數投資證券賣回作業所需指數投資證券。
      2. 2.證券商於受託辦理申購作業時,得先行預收申購價金,並於本中心規定時限內申報。預收之申購價金,於確定實際應交付金額後,通知申請人多退少補。
      3. 3.證券商受託辦理申購、賣回作業之價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收付,應於往來之交割銀行另開立存款專戶,以專戶處理之。
    3. (三)前款相關有價證券收付採帳簿劃撥;申請人款項收付以交割帳戶辦理。
    4. (四)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資證券賣回作業,應依指數投資證券發行計畫規定,計算已持有指數投資證券數量,其總數達申請賣回所需數額後,於本中心規定時限內申報。本中心將即時彙送申報資料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圈存作業。
    5. (五)辦理前款賣回作業,如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圈存失敗,該申請賣回作業亦即失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