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規格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9290號函訂定發布,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1586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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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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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標的 │布蘭特原油(Brent Crude O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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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稱 │布蘭特原油期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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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代碼 │BR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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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本契約交易日同本公司營業日 │
│ │‧一般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 8:45~下│
│ │ 午 1:45 │
│ │‧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下午 3:00~次│
│ │ 日上午 5:00;到期月份契約之到期最後交易截止│
│ │ 時間僅交易至上午 3:30(若遇英國夏令期間(Br│
│ │ itish Summer Time)或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
│ │ Futures Europe)因配合美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
│ │ Daylight Saving Time)而調整交易時間,則為臺│
│ │ 灣上午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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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規模 │200桶(31,797.46公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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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到期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份,另加上接續的一個六│
│交割月份 │ 月份及一個十二月份 │
│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截止時間│
│ │ 後之次一一般交易時段起開始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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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結算價 │原則上採當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 1分鐘內所有交易│
│ │之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若無成交價時,則依本公司「│
│ │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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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漲跌幅 │採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 ±5%、±10%、±20 │
│ │%三階段漲跌幅度限制;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
│ │之盤後交易時段,到期月份契約之第三階段漲跌幅限│
│ │制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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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方式及 │‧本契約以 1桶為報價單位 │
│最小升降單位│‧最小升降單位為新臺幣0.5元/桶(新臺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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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交易日 │‧最後交易截止時間為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
│ │ 油期貨(ICE Futures Europe Brent Crude Futur│
│ │ es)同一到期交割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英國倫敦時│
│ │ 間下午 7:30(若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因英國與美│
│ │ 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不一致而調整交易時間,則為│
│ │ 英國倫敦時間下午 6:30) │
│ │‧前項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最後交易│
│ │ 日為到期交割月份前 2個月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最│
│ │ 後一個營業日;若遇聖誕節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
│ │ 所營業日或新年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
│ │ 則再提前至前一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營業日。遇洲│
│ │ 際歐洲期貨交易所調整最後交易日時,以其調整者│
│ │ 為準。 │
│ │‧第一項最後交易截止時間若遇非本公司盤後交易時│
│ │ 段預定開盤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交易,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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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價 │以契約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後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
│ │公布之同一到期交割月份契約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
│ │價格(ICEBrent Index price)為基礎,並以最後交│
│ │易截止時間前,最近一次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布之上午11:00新臺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轉換│
│ │為新臺幣金額,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 2位之數值訂│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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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日 │最後結算日為洲際交易所布蘭特指數價格公布日之次│
│ │1 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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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 │,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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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沖銷部位│
│ │ 總和,不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
│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
│ │ 制 │
│ │‧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
│ │ 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公告之部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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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
│ │ 準,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
│ │ 金水準 │
│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本公司│
│ │ 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
│ │ 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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