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955號令訂定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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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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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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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就下列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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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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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所生之投資人重大訴訟或重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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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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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有提前贖回、暫停或恢復申購及停止申購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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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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