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955號令訂定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
    1. 一、自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即日起算,逾第十二條所定期限未開始發行。
    2. 二、違反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情節重大。
    3.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
    4.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5. 五、證券商於指數投資證券申報生效後,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6. 六、其他為保護公益、違反本準則規定或主管機關於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2.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時,證券商應依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章則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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