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955號令訂定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出具審查意見並核發上市(櫃)同意函後,轉報主管機關:
    1. 一、申報書。
    2. 二、發行計畫。
    3. 三、董事會議事錄。
    4. 四、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
    5. 五、標的指數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6. 六、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7. 七、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8. 八、指數投資證券現況資料表(增額發行者適用)。
    9.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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