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955號令訂定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按月依其流通餘額提撥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
  2.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五十。但證券商為辦理增額發行,且已增提履約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3. 證券商於指數投資證券存續期間,如淨值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或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達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增提履約保證金。
  4. 前三項履約保證金應向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其提撥比例、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之管理辦法由櫃檯買賣中心會同證券交易所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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