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098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955號令訂定發行及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書件格式)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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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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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指數投資證券,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現金交付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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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標的指數,應符合下列條件,且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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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數編製者應具有編製指數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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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數應對所界定之市場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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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數成分應具備分散性及流通性。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具備分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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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數資訊應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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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違反法令規定或不宜列為標的指數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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