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提存之有價證券為固定收益證券者,於提存期間遇到期或發行人辦理還本付息、收回時,有關提存之債券所有人資料檢核及名冊編製作業,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於到期、還本付息或收回日前四營業日至前二營業日止,編製「債券所有人基本資料建置一覽表」提供提存人之參加人核對提存人基本資料,如有缺漏或錯誤,參加人應即通知提存人辦理補正;另編製「提存有價證券案款帳戶資料一覽表」提供代庫銀行核對法院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
    2. 二、於到期、還本付息或收回日前一營業日依法院提存帳戶帳載餘額,以提存人為所有人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並為提存之註記及載明法院提存案款帳戶,於到期、還本付息或收回日將名冊送交本息兌領機構,遇到期、還本或收回者,本公司並辦理法院提存帳戶餘額之扣帳。
  2. 本息兌領機構應於到期、還本付息或收回日當日依據本公司提供之債券所有人名冊,將應付本息或收回應發放現金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之淨額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另應以提存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免)繳憑單之開立及相關稅務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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