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提存之有價證券為權益證券者,於提存期間遇發行人辦理減資、公司合併、分割、股份轉換或股權交換等情事時,本公司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並為提存之註記,另提供附表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於停止過戶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遇發行人強制轉換或收回時,本公司於公告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法院提存帳戶餘額之扣帳,及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並為提存之註記,另提供「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於三個營業日內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1. 一、將減資、公司合併、分割、股份轉換、股權交換或強制轉換後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至法院提存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2. 二、將減資退還、股份轉換及強制收回之款項匯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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