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提存之有價證券為權益證券者,於提存期間遇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時,本公司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並為提存之註記,另提供附表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於停止過戶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送交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提存之有價證券於提存期間遇發行人辦理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依據本公司提供之名冊,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將屬現金股利或利益部分扣除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之淨額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2. 二、將屬股票股利部分,於帳簿劃撥交付至提存人保管劃撥帳戶後,再由本公司轉帳至法院提存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並通知代庫銀行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3. 三、應以提存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開立及寄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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