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執行機關函令通知其指定拍賣帳戶之參加人,將拍賣帳戶未賣出之提存有價證券回存法院提存帳戶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參加人依執行機關函令等相關文件,操作「拍賣專戶轉帳及明細維護異動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65),列印「拍賣專戶轉帳及明細維護異動查詢單」,審核回存之有價證券及數額相關資料無誤後,操作「提存拍賣回存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32)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將有價證券自執行機關指定之拍賣帳戶撥入法院提存帳戶,並通知代庫銀行及執行機關指定帳戶之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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