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執行機關核發執行命令通知提存所將提存之有價證券撥入其指定之帳戶時,提存所應以書面通知代庫銀行辦理拍賣轉帳。
  2. 代庫銀行接獲提存所之通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指定之帳戶為執行機關於參加人開設之拍賣帳戶者:
      代庫銀行於接獲提存所轉帳通知函並核對寄存證後,應填具「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並操作「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0,交易類別3:轉入法院拍賣帳戶)通知本公司。
    2. 二、指定之帳戶為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者:
      代庫銀行於接獲提存所轉帳通知函並核對寄存證及拍定人提示之完稅證明後,應填具「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並操作「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0,交易類別4:轉入拍定人帳戶)通知本公司。
    3. 三、提存所之拍賣轉帳通知,如屬部分提存有價證券之轉帳者:
      代庫銀行應先依第十條之規定將寄存證辦理分割後,依前二款之規定辦理。
  3.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將提存之有價證券撥入執行機關指定之拍賣帳戶或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代庫銀行及執行機關指定帳戶之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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