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提存人取回部分或領取人領取部分提存之有價證券時,由代庫銀行依提存所公函填具「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分割通知書」及操作「寄存證分割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1)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編定二個新寄存證編號,並由代庫銀行另操作「寄存證開立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08),分別輸入新寄存證編號,列印二張寄存證相關聯單,並於用印後,除其中第四聯留存外,餘送交法院,再由提存人或領取人依前條規定辦理取回或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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