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提存人申請取回或領取人申請領取提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先向法院提出聲請,再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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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人或領取人應填具「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書」,並檢具提存所准予取回或領取之聲請書及已簽蓋法院原留印鑑之寄存證,領取人另應檢具完稅證明,向代庫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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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庫銀行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操作「提存物取回/領取/拍賣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10,交易類別1:取回或2:領取)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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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將提存之有價證券自法院提存帳戶撥入提存人或領取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提存人或領取人之參加人及代庫銀行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