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提存轉帳完成後,提存人申請退回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寄存證尚未交付提存所者:
      1. (一)提存人應填具「提存錯誤通知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提存錯誤通知。參加人審核無誤後,操作「提存錯誤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06)通知本公司提存錯誤有關資料,本公司並編製提存異動資料通知代庫銀行。
      2. (二)代庫銀行操作「提存異動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05),列印「提存異動資料查詢單」,審核資料無誤後,填具「提存退回轉帳通知書」,並操作「提存退回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07)通知本公司。
      3. (三)本公司審核前二款資料無誤後,將提存之有價證券自法院提存帳戶撥回提存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提存人之參加人及代庫銀行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寄存證已交付提存所者:
      提存人除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須檢具法院同意退回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代庫銀行申請退回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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