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辦理提存人申請有價證券提存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提存人應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代支出傳票)」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證券存摺、提存書、法院裁判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操作「提存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03 )通知本公司。提存之有價證券屬固定收益證券者,參加人應另操作「款項劃撥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59)通知本公司後,始得辦理提存轉帳作業。
    3. 三、本公司審核前款資料無誤後,將提存之有價證券自提存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法院提存帳戶,並通知提存人之參加人及代庫銀行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4. 四、參加人應操作「提存轉帳通知」交易(交易代號C03)列印「國庫保管品提存證明書」,用印後交付提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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