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7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012909號修正發布第13條、第20條;增訂第12條之1、第12條之2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243312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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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檢附「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及「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向代庫銀行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稱法院提存帳戶),憑以受理提存人申請有價證券提存帳簿劃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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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庫銀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法院提存帳戶之開戶及資料建檔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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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庫銀行審核法院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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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庫銀行於法院辦妥開戶手續後,須填具「法院提存案款帳戶資料通知書」,並操作「法院提存案款帳戶資料通知」交易(交易代號 C01)通知本公司,另得操作「法院提存案款帳戶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C02),列印「法院提存案款帳戶資料查詢單」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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