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8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236 9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8 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045號函)(中華民國108年 9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 10802013880號函發布實 施日期為108年9月30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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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所稱退單點數,於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款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訂定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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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續期間小於次近月份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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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取得該契約當盤最新波動度前:退單點數為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乘以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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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取得該契約當盤最新波動度後:退單點數為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乘以理論避險比率(Delta值)絕對值之二倍,再乘以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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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續期間大於或等於次近月份契約者:退單點數為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乘以單式買賣申報退單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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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理論避險比率由本公司依第六條計算基準價之相關條件訂定之;理論避險比率絕對值未達零點二五者,視為零點二五;理論避險比率絕對值逾零點五者,視為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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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退單百分比,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且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