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8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236 9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8 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045號函)(中華民國108年 9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 10802013880號函發布實 施日期為108年9月30日)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基準價,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訂定方式如下:
    1. 一、開盤後第一筆基準價依下列順序決定:
      1. (一)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均有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開盤集合競價成交價。
      2. (二)前目規定不能決定基準價時,由本公司參酌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2. 二、開盤後第二筆至收盤前最後一筆基準價,依下列順序決定:
      1. (一)本公司決定基準價時點之前一筆成交價,並符合下列條件:
        1. 1.其成交時點距決定基準價之時點未超過本公司所定一定時間。
        2. 2.其成交價介於本公司所定有效委買委賣中價上下一定範圍以內。但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時,須介於前一筆基準價上下一定範圍以內。
      2. (二)無符合前目規定之前一筆成交價時,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
      3. (三)前二目規定均不能決定基準價時,由本公司參酌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3. 三、開盤後遇本公司交易系統、交易資訊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或其他因素導致宣布暫停交易,則恢復交易時第一筆基準價訂定方式如下:
      1. (一)組合式買賣申報之各組成契約均有集合競價成交價時,採到期日較遠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減到期日較近契約之集合競價成交價。
      2. (二)前目規定不能決定基準價時,由本公司參酌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決定之。
  2.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指本公司依決定基準價時點之最佳五檔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計算符合一定口數及一定買賣價格差距範圍之委託量加權平均買進價格及賣出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數;買賣價格差距範圍,為委託量加權平均賣出價格減委託量加權平均買進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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