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8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8000236 90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9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8 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045號函)(中華民國108年 9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 10802013880號函發布實 施日期為108年9月30日) |
所有條文
-
本辦法所稱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指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退回所適用契約之新進買賣申報。
-
本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如下:
-
一、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
二、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
-
三、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
四、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
五、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
六、本公司「富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
-
七、本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
八、本公司「櫃買富櫃200指數期貨契約」。
-
九、本公司「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
十、本公司「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
十一、本公司「美國S&P 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
十二、本公司「美國那斯達克 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
-
十三、本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
-
本辦法適用於前項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
-
本辦法於集合競價、鉅額交易或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契約因組合式買賣申報所衍生之買賣申報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