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查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帳戶或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1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060903 196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
所有條文
- 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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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自至本公司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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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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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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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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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有單獨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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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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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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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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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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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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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本人應出示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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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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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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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他人至本公司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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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為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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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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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授權書(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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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託人、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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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有單獨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正本核驗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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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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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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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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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託人應出示其本人及監護人身分證、受監護宣告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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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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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授權書(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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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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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受託人應出示其身分證及委託人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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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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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授權書(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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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華僑或外國人及受託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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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其本人身分證、法人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外國人,應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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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機構申請書(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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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負責人與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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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至證券商以通訊方式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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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得備齊申請書件親赴證券商委請辦理通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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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商應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查驗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身分與申請書件無誤後出具證明書,併同申請書件正式發函向本公司提出查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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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檢具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查詢結果逕寄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法人機構被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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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證券商出具證明書時應向申請人查驗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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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為成年人:申請人應出示身分證供核驗身分,繳交下列書件後,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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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申請書(成年人使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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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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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未成年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10)。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須繳交委由他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正本(附件 3),或足資證明有單獨監護權之文件影本(核驗後返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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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申請書(未成年人使用,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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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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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應出示身分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足資證明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文件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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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申請書(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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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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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人為華僑或外國人:本人應出示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身分,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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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申請書(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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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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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人為法人機構:被授權人應出示本人身分證、法人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負責人如為華僑外國人,應檢具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供核驗,並繳交下列書件,由證券商出具證明書(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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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法人機構申請書(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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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負責人與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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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請人應附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由本公司將查詢結果逕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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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第(一)~(三)項申請人若曾更名,自然人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紀錄之戶口名簿,法人者應另檢附法人機構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供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