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514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1條,自106年1月16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 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 10500362411號公 告,自106年1月16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491973號函、金管證券字第1050049197號令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應與客戶訂定契約,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投資標的。
    2. 二、證券商依第三條規定之辦理方式。
    3. 三、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扣款金額之計算。
    4. 四、客戶應負擔之費用。
    5. 五、證券商買進不足額之處理方式。
    6. 六、契約之生效日期、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7. 七、爭議事項之處理。
  2. 證券商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者,其契約範本由券商公會訂定;以財富管理業務方式辦理者,相關約定事項由證券商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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