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514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21條,自106年1月16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 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 10500362411號公 告,自106年1月16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491973號函、金管證券字第1050049197號令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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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應與客戶訂定契約,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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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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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依第三條規定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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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扣款金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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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應負擔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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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買進不足額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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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契約之生效日期、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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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爭議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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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者,其契約範本由券商公會訂定;以財富管理業務方式辦理者,相關約定事項由證券商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