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財政部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9條、第21條、 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3、第43條、第45條、 第46條;增訂第7條之1、第35條之5;刪除第1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中央銀行應每半年編製登記形式公債還本付息結算總表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清算銀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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