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2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財政部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9條、第21條、 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3、第43條、第45條、 第46條;增訂第7條之1、第35條之5;刪除第10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登記形式公債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公債之還本付息、轉讓、繼承、贈與、繳存準備、法院提存、信託公示、設定質權及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