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7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9條,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 原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 投資人申購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收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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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款行屬本公司之款項收付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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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款行屬前款以外之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金融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經由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理金融機構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